專利問題在3G時代的重要性日益增加,以一款3G手機而言,關鍵專利權利金就可能占出廠價四分之一,面對接踵而至的WiMAX與4G技術,台灣勢必承受更嚴重的權利金壓力。由於專利訴訟成本極高,若遭到強制性賠償判決,更是一大災難,因此必須謹慎進行策略性專利布局。然而專利並非愈多愈好,必須針對核心技術進行布局,且須經得起司法考驗,才是有價值的專利。
專利問題在3G時代的重要性日益增加,以一款3G手機而言,關鍵專利權利金就可能占出廠價四分之一,面對接踵而至的WiMAX與4G技術,台灣勢必承受更嚴重的權利金壓力。由於專利訴訟成本極高,若遭到強制性賠償判決,更是一大災難,因此必須謹慎進行策略性專利布局。然而專利並非愈多愈好,必須針對核心技術進行布局,且須經得起司法考驗,才是有價值的專利。
無線通訊的關鍵智慧財產權大多掌握在國外業者手中,以3G手機而言,關鍵專利費用就占手機出廠價的15~25%,造成業者極大的成本壓力,隨後即將來到的 WiMAX與4G,在專利權利金的壓力將有增無減。而台灣業者慣於單打獨鬥,面對權利金問題時,常被國外廠商各個擊破,在專利權談判上更顯弱勢。
目前國內在經濟部協助下,於台灣新世代無線通訊產業研發聯盟之下成立智權研究特別興趣小組(SIG),希望結合產官學研資源,規畫出台灣無線通訊相關專利的整體策略,集合業者力量,針對關鍵性技術項目,共同對外爭取較低的權利金給付比例,以增加國內廠商的利潤。同時也將透過智權管理經驗分享,協助廠商降低在智權管理上的投入成本。工研院技轉中心副主任王本耀指出,智權研究特別興趣小組將結合產官學研資源,針對無線通訊相關專利進行分析研究,並結合台灣產業整體力量與國外廠商進行授權談判,爭取專利權力金比例合理化,並藉由加入標準組織產出關鍵智財權。
專利強制授權各國標準不一
在智財權問題上,如果發生專利權人拒絕授權,或要求過高權利金,試圖使競爭對手無力與其競爭,可以採取申請專利強制授權的方式。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劉孔中指出,國際間對於強制授權並沒有太多共識,各國政府有很大的裁量空間。
英國專利法早在1883年就有專利強制授權的規定;而美國專利法雖然沒有強制授權規定,但是美國聯邦法院曾經廣泛使用強制授權,國防部也經常強制徵收國防相關的專利;加拿大在1969~1992年之間,針對藥品專利的強制授權更高達613件。德國則是專利強制授權獲准率極低的代表國家,在二次大戰之後的 1945~2003年之間,只有12件申請案,其中只有一件獲准,但是後來又被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撤銷。
台灣專利法在強制授權規定的型態則有兩種:特許實施以及再發明的特許實施。劉孔中表示,檢討台灣的專利法與智慧局的實務,發現存在規定要件太寬,而實務上卻太嚴的問題。
我國在1949年開始實施的專利法就已明訂專利特許實施,但是往往備而不用。直到2002年,才出現第一件申請專利特許實施的案件,也就是國碩科技申請特許實施飛利浦電子的五件CD-R光碟片相關專利。當時由於飛利浦要求3%或每片10日圓,且以金額高者為準的權利金,使得光碟片廠商無利可圖,國碩因而提出專利強制授權申請。經過兩年審議,智慧局在2004年准許在台灣內銷市場強制授權這五項專利。
第二件案例則是在2005年禽流感疫情威脅下,行政院衛生署申請強制授權羅氏大藥廠的克流感藥物專利,以供國內防疫需要。從提出申請,到智慧局核准,時間只有短短38天。
3G行動通訊技術分歧
美國Akin Gump Strauss Hauer & Feld, LLP律師事務所律師胡亦台針對近年美國手機相關業者之間的訴訟案例提出分析。3G行動通訊的特性就是使用技術分歧,各國也有各自使用的技術。在2G有 IS-54/136 TDMA、GSM、CDMA、PDC、PHS、iDEN等不同技術;在2.5G與2.75G有GPRS與EDGE,到了3G則有WCDMA、CDMA2000,以及TD-SCDMA三大陣營。從2G進入3G,有多種選擇,成本也不同。
而在各區域市場中,在3G技術上也有不同傾向,美國與日本同時使用CDMA2000與WCDMA、歐洲只使用WCDMA,中國大陸則是出現官方與業者不同調的情況,營運商傾向於使用WCDMA與CDMA2000,官方則支持自有標準TD-SCDMA。由於從2G到3G是漸進式的演變,因此不同技術之間的關係也就顯得錯綜複雜(圖1)。
造成此種分歧情況的原因很多,包括不同業者可取得的技術不同、經濟因素、現有技術所有權的掌握,以及國家利益與政治因素等。例如日本採用專屬的PDC、中國力拱自有標準TD-SCDMA,都是典型案例。但是在這些原因中,有一項關鍵因素就是智慧財產權。
3G行動通訊技術標準由許多國際標準組織制訂而成(圖2),而台灣在這些組織中幾乎毫無影響力,也無發言權,因此通常未能掌握關鍵專利。在3G技術中,專利是行動通訊技術智慧財產權的主要形式。在專利議題上,會產生違反專利權問題、授權問題,以及反托拉斯法(Antitrust)等問題。軟體則同時受到專利法以及著作權法的保護,例如手機作業系統即屬於此類。
3G專利擁有者可大略分為兩大陣營:高通(Qualcomm)以及其他業者。在行動通訊技術中,高通幾乎壟斷了CDMA專利,在該公司網站宣告了超過4,300項CDMA/WCDMA相關專利或專利應用。
主要的三種3G標準,包括WCDMA、CDMA2000以及TD-SCDMA或多或少都以CDMA技術為基礎,因此高通的壟斷地位預期仍將持續下去,不過,由於只有CDMA2000是直接基於CDMA技術,而WCDMA則是由GSM演變而來,因此高通的獨占性會稍微降低。
須謹慎布局專利
以2004年而言,全球CDMA/WCDMA相關產業營收為1,550億美元,高通在同一年度則有51億美元營收,比較近年趨勢,可觀察出高通的營收成長速度已經落後整體產業,正面臨龐大壓力;而各國群起對抗高通的壟斷,也使得該公司面臨許多訴訟。高通與通訊業界多家重量級公司之間都有專利訴訟,包括易利信、Maxim、德州儀器、諾基亞、博通(Broadcom)等。
專利授權有三種方式,包括聯合授權、交叉授權,與直接授權。聯合授權是由多家所有權人成立一家管理公司處理授權問題,共同分享一組專利的權利金收益,例如 MEPG2視訊規格、MPEG4音訊規格、DVD-6C規格,以及3G專利平台合夥組織(3G3P)皆屬此類。此種方式的優點在於交易成本較低、透明度高,管理也較容易,但是有觸犯反托拉斯法的疑慮。
美國與歐盟基於效率理由,允許聯合授權,但是必須事先申請,否則就會觸犯反托拉斯法。例如3G3P就是經過日本公平貿易委員會(JFTC)、歐盟,以及美國司法部核准成立的聯盟組織。此類聯合專利通常必須採取無差別授權方式,也就是不針對特定公司收取不同的授權費用,才會獲得官方許可成立。
3G3P擁有的專利涵蓋了CDMA2000、WCDMA、TD-CDMA、TDMA-EDGE,以及DECT等標準,並依此五種技術成立五家平台公司,處理專利授權事宜。例如3G Licensing公司即是專門負責WCDMA專利,成員公司包括NTT DoCoMo、ETRI、富士通、KPN、松下、NEC、NTT、夏普以及西門子。但是高通、易利信,以及諾基亞等三大公司都未加入。
胡亦台表示,在3G行動通訊中,專利授權問題極為重要。由於專利訴訟成本極高,通常在美國打一場專利官司,就必須耗費200萬美元,若是遭到強制性賠償的判決,更是一大災難,因此進行徹底而廣泛的專利組合評估是非常必要的,業者必須謹慎進行策略性專利布局。
資策會科法中心智慧財產權組組長袁建中也表示,專利並非愈多愈好,而是必須妥善規劃針對核心技術的專利布局,且須經得起司法考驗,才是有價值的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