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基礎設施與其他業者共建共享,共同分攤成本並且快速布建網路,達成更高的人口覆蓋率,同時提升服務、減少站點需求、降低環境衝擊,並可降低維運成本,是電信基礎設施共享最主要的效益。包括瑞典、英國與德國等都透過政策大力推動。
電信為資本密集產業,行動網路建設成本往往成為業者商業壓力來源之一。觀察目前各國監理機關於推動偏鄉行動網路普及經驗上,電信基礎設施共享為推動之重要政策工具,鼓勵業者間透過合作來降低網路布建與維運成本。
一般而言,電信基礎設施共享的協議型態,取決於網路共享參與方的商業協議,並考量合作的方式。電信基礎設施共享之型態可分為被動式共享與主動式共享兩大型態,其中被動式共享包括共站、共構;主動式共享可依照網路共享程度分為RAN共享與核心網路共享。
基礎設施共享型態分析
被動式共享型態可分為共站與共構兩種類型,共站為多業者於相同站點建置各自的基礎設施,僅共用土地站點;共構為多業者除了共用站點外,亦共用電力、天線、機房機櫃、桅杆等基礎設施。
多業者共享同一基站周邊基礎設施,但彼此保有獨立網路,服務與資費等維持差異化,業者可將節省之成本回饋予消費者,進而降低資費、提升服務品質、改善網路涵蓋率。由於業者間各自維持獨立網路,故此種共享對競爭較無負面影響,適用於站點短缺難尋、需求規畫複雜的都會區及市郊區域。被動式共享主要對資本支出有節省作用。可降低一次性的站點取得成本高達40%、降低日常性站點維運成本約5~20%。
主動式共享涉及業者間傳輸網路、頻譜資源與核心網路的合作。當業者間共享基站節點(eNodeB)與存取網(RNC),導向用戶至各業者的核心網路稱之為RAN共享,我國的Co-RAN政策即屬於此型態。當業者間基於RAN共享協議下,進一步共享彼此所持有之頻譜資源,屬於頻譜共享。在RAN與頻譜共享基礎下,業者再進一步共享伺服器與核心網路功能(例如封包傳送/安全存取控制/頻道分配等),稱為核心網路共享,此種型態因涉及各業者間核心網路,少有合作案例。
在主動式共享下,業者間提供相似網路涵蓋、傳輸速度、服務品質,易犧牲業者原有網路獨立控制權,影響其網路品質控制力及市場競爭力,業者間網路與資費會形成均勻化現象,由於存在某程度風險,各國主管機關與公平交易管理單位較關注主動式共享之競爭限制。主動式共享適用於市郊與偏鄉等經濟效益不高的區域,對資本支出與營業費用均有節省效果。
設施共享提昇網路普及率
瑞典屬於地廣人稀的國家,每平方公里人口僅有約20人,瑞典政府採行許多政策措施來推動偏鄉地區行動網路普及。其中在行動基礎設施共享政策上,瑞典採取完全開放的態度,可共構共站、共基站節點、共RAN與共核心網路,亦開放電信業者可不限區域進行頻譜共享,鼓勵業者相互合作共享站點、降低網路布建成本,藉此擴大網路涵蓋範圍。
主管機關要求電信業者共享程度最多達到七成,亦即每家電信業者仍須自建三成的網路來提供服務,此外,頻譜得標業者須負有針對所有缺乏網路服務或網速低於1Mbps永久住宅和固定營業場所的網路建設義務。
瑞典電信業者利用行動基礎設施與頻譜共享的政策工具協助完成政府對於頻譜附帶義務的建設要求。為了推行3G網路,2001年Telenor與H3G合資成立3GIS進行被動式共享,雙方採取共構與共站的合作模式,Orange於2002年加入3GIS聯盟,在偏鄉地區採站點共享。同年,由於Telia沒有標到3G頻譜執照,向Tele2尋求合作,為了達到頻譜附帶義務要求,Telia與Tele2合資成立SUNAB,Tele2將執照轉讓給合資公司,採取RAN與頻譜共享的合作模式。
2009年為了推行4G網路,Telenor與Tele2合資成立Net4Mobility來管理兩家既有2G的基站設備,雙方協議共用頻譜資源900MHz與2.6GHz,以900MHz布建2G網路、以2.6GHz布建4G網路,並將瑞典國土面積劃分為四區域,雙方各自建立站點並各自維護,建設好之站點歸合資公司所有,再由合資公司出租給雙方,最後依照流量獨立結算,2011年以合資公司參與800MHz和1,800MHz頻譜競標,2013年達到90%全國地理覆蓋率、99%人口覆蓋率,亦完成4G網路建置,2016年更簽訂新的合約,延續4G合作經驗,共同打造5G網路,以期2020年商轉。
各國政府政策鼓勵設施共享
為了改善行動覆蓋率,英國主管機關Ofcom鼓勵電信業者共享鐵塔或基站,2003年英國通訊法開放被動式共享,規範業者需追求既有基礎設施產能利用率極大化,並責成行動營運商協會(MOA)制定鐵塔與基站共享標準,該標準之規畫與實行採因地制宜政策,依據地區性而有所差異,將英國領土以四大地區(英格蘭、威爾斯、蘇格蘭、北愛爾蘭)來制定不同共享標準,MOA重點工作在於持續對行動網路建設執行控管作業,且須依既有建設流程協議執行,透過規畫之基礎設施共享計畫書,來明確規範業者的共享內容。
此外,英國政府開放主動式共享,鼓勵業者可共享基站節點、RAN,甚至允許頻譜共享,但仍限制不可共享核心網路。繼共享頻譜政策開放後,英國主管機關進一步於2016年發布共享頻譜架構報告,從市場、技術與法規層面說明頻譜共享可能遭遇的障礙,其次提出可促進共享頻譜的工具或機制,如透明的頻譜資訊、市場誘因與技術標準,最後分析各頻段的特性,提出共頻可能的機會與使用區域。
2003年O2與T-Mobile進行被動式共享,兩業者通過歐盟審查,同年於德國亦合作共享1,000個3G站點。合資的案例在英國並不少見,繼2006年T-Mobile與當時市占第五的H3G進行主動式RAN共享後,隔年T-Mobile與H3G進一步成立合資公司MBNL,整合兩業者的無線接取網路並管理雙方3G網路基礎設施,共同鋪設歐洲最大的共享式3G RAN網路,期望透過RAN共享達到98%人口覆蓋率、建設13,000個站點,且預期未來十年內節省20億歐元、減少建設5,000個站點。
2014年O2與Vodafone合資成立Cornerstone,整合雙方既有站點與電信基礎設施,同時建立18,500基站的單一網路,至2015年2G、3G通訊可覆蓋98%英國人口,至2017年底4G通訊覆蓋98%英國人口。2009年市占第三的Orange收購市占第四的T-mobile成立EE,兩業者進行主動式3G的RAN共享,期望達到高網速與廣大覆蓋率,兩業者合併條件為EE必須出售部分的持有頻譜。
2012年EE出售了2×15MHz的1,800MHz頻譜給H3G,釋放頻譜也強化了H3G在英國的市場地位。EE與H3G於2014年為了推4G覆蓋率,進行被動式與主動式的共享,共享雙方基站節點、RAN、回傳網路等,此合作協議未包含共享頻譜,EE期望一個月內達到70%覆蓋率、H3G期望2014年底可涵蓋50個城市,且於2015年底達到98%覆蓋率。
德國政府的政策開放程度不如瑞典,相較於瑞典採取網路各層級均完全開放的態度,德國不允許核心網路層級共享,僅開放RAN層級共享,2001年德國聯邦網路管理局最初開放行動網路基礎設施共享時,對共享方式設定相關條件以避免影響競爭。
縮短行動網路城鄉落差
德國2009年釋出800MHz、1.8GHz、2GHz及2.6GHz頻譜時,在800頻段上綁有附帶義務,要求業者須以先偏鄉後都市的四階段網路布建方式,覆蓋主管機關所認定之各州無寬頻服務或網速極低地區來提供4G服務。為了快速且有效率達成偏鄉地區網路布建的附帶要求,德國政策措施上允許頻譜持照人可透過行動基礎設施共享以及頻譜共享的方式,但不同於瑞典採頻譜資源共享區域完全開放,德國頻譜資源共享區域限定於偏鄉。德國網路共享協議除須事先獲得聯邦網路管理局之許可外,若有涉及競爭獨立性等相關議題時,主管機關亦可能就個別案例逐案審查。
T-mobile與O2於2003年各自負責德國各50%區域站點建設,共享1,000個3G站點,同年兩業者於英國亦有共享站點的合作協議。為了達到附帶義務要求,兩業者於2013、2014年再次進行合作,雙方RAN共享2G、3G與4G網路。O2與Vodafone於2009年進行被動式的共構合作,主要針對既有站點進行整合,並進一步於2012年進行主動式的共享合作。
台灣NCC於2014年通過Co-RAN監理政策,開放業者間可以共用基地台,但業者卻不得發射其他業者的頻段,法規現行規範業者必須使用自有頻段。然而目前NCC對於網路覆蓋率的計算認定方式為電信業者必須以自有設備進行涵蓋,此與推動電信基礎設施共享之政策恰巧相反。
當主管機關開放共享、鼓勵電信業者之間相互合作,網路覆蓋率的認定標準應同步進行修正調整,以期符合政策方向,避免電信業者為滿足覆蓋率的要求,不得不自建使用自有設備,業者應與主管機關溝通是否可全面開放涵蓋率定義可允許使用其他業者設備,若可開放,也須將政策規則明確定義,避免業者已投入設備成本投資後,喪失與其他業者合作之動機。
(本文作者為資策會MIC產業分析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