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如何掌握入世後的中國電信市場商機

2004-05-04
2002年12月11日,「中國加入WTO議定書」正式生效,中國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TO)的第143個成員;在入世之後,各項承諾也會一一獲得體現,而中國加入WTO後...
2002年12月11日,「中國加入WTO議定書」正式生效,中國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TO)的第143個成員;在入世之後,各項承諾也會一一獲得體現,而中國加入WTO後,對於中國整體電信市場以及外資進入投資,必然形成重大之變動與影響。  

基此,本文首先說明中國政府新版電信政策,以及外資進入之相關法規的公布與意涵;其次,則定義欲進入中國電信市場之台灣電信業者是否歸屬「外資」規範;另外,並說明中國政府對其電信與外資相關法規之規範;最後分析整體中國電信市場可以切入之業務,並提出台灣電信業者進入中國的電信市場可行方式建議。  

中國國務院於2001年底至2002年初,為允諾加入WTO而在協商時對各國所作的承諾,之後並相繼通過了「旅行社管理條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其中,新修訂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對於中國電信產業的對外開放,以及促進中國電信產業的發展,影響重大。  

中國加入WTO後,在2001年12月21日,由中共國務院總理朱鎔基簽署,並透過新華社頒布了「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並自2002年1月1日開始實施,此規定成為除「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之外,外商電信業者投資中國的主要依據。根據「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的規定,外商電信企業可以經營基礎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而具體業務分類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規定執行。  

在「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開始實施的前夕,中國原本對於電信外資的規範,包括1993年9月11日公布之「從事放開經營電信業務審批管理暫行辦法」,以及於1995年11月10日公布之「放開經營的電信業務市場管理暫行規定」等,都已於2001年12月31日同時廢止。「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的公布,以及「從事放開經營電信業務審批管理暫行辦法」與「放開經營的電信業務市場管理暫行規定」廢除之最大意涵,在於原來規範開放經營的電信業務,一律不允許境外各類團體、企業、個人以及在中國境內已興辦的外商獨資、中外合資和合作企業經營或者參與經營,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吸引外資參股經營的情況已經打破。  

台灣電信業者適用中國外資規範  

對於中國電信市場的開放,台灣的電信業者表現出濃厚的興趣;然而,台灣電信業者在「西進」之前,對於中國對台商是否與國際電信業者同等適用外資規範,抑或有其他的適用機制感到疑惑。對此,前中國信息產業部長吳基傳表示,由於台灣是不同於中國的關稅區,而只要不屬於中國關稅區者,皆算是外資;因此,既然在外資規範上允許外資進入中國電信市場投資,即等同於允許台資進入中國電信市場投資。  

甚者,在「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中,更在第24條中特別指出,台灣適用本規定。由此可知,台灣電信業者若欲進入中國電信市場,即適用「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的規定。  

附帶一提,香港與澳門原與台灣一樣,亦被視為是「外資」,但根據2003年6月29日、2003年10月17日簽署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簡稱CEPA)、「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已於2004年1月1日正式實施,並對273項稅目的香港與澳門產品實行零關稅政策,此使得香港與澳門不再適用中國其他相關之外資規範。  

中國入世(WTO)形成電信產業之鬆綁  

由此可以看出,中國的電信產業在加入WTO後已逐步走向開放競爭;一旦開放競爭,在中國市場大餅尚未完全開發成熟之際,毫無疑問地可以預見,國際電信集團與各國電信業者勢必挾其既有之優勢與資金,大舉進入中國電信市場。  

在這樣的情況下,中國的電信產業藉由本身組織的重整來面對入世(WTO)後的嚴峻挑戰,是目前與未來增強本身競爭力的不二法門,也因而在2002年初有中國電信的拆分,而形成所謂「5 + 1」的局面。  

此外,根據研究評估以及中國在進行入世前與各國的協商承諾中,中國電信服務業的開放時程,主要可分成6個階段開放,茲分述如下:  

‧第一階段,即入世1年內,逐步開放「網際網路」服務業務,其中主要是針對網際網路接取業務(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ISP)。  

‧第二階段,即入世後的第2年,逐步開放電信增值服務業務地域限制,主要電信業務包含行動通訊、呼叫器、網際網路等服務。  

‧第三階段,即入世後的第3年,進行有線網路與光纖通訊產業的開放,以及全面取消電信增值服務的地域限制;此外,並取消半導體、電腦、電腦設備、電信設備及其他高科技產業的關稅限制。  

‧第四階段,即入世後的第4年,開始逐步放寬外資在各項電信業務的持股比例,包含允許外資在電信基礎業務中的持股比例,由原本開放初期的25%,逐步提高到 49%;而在無線尋呼業務、數據壓縮轉發等電信增值服務領域方面的外資持股比例,則由開放初期的30%,逐步提高到50%以內。  

‧第五階段,即入世後的第5年,開始逐步取消外資在傳呼機、行動電話,以及固定式網路電話服務等領域的地域限制,並完成網路服務的開放。  

‧第六階段,即入世後第6年,則全面開放有線網路以及光纖;至此,將使得中國電信服務產業壟斷封閉的局面在基本上被打破,而形成一個競爭市場。  

若以業務別來看,在電信增值業務以及無線傳呼(呼叫器)業務方面,中國允諾在入世後,外資得以佔合資企業中30%的股權,且這些企業得以在上海、廣州,以及北京經營其業務;而入世後一年,開放範圍已擴至成都、重慶、大連、福州、杭州、南京、寧波、青島、瀋陽、深圳、廈門、西安、太原、武漢等城市,且外資所佔股份可增至49%;至入世2年內,取消地域限制,且外資所佔股份可增至50%。  

在行動業務語音服務以及數據服務方面,中國是允諾在入世後,允許外資佔25%股權的合資企業,得以在上海、廣州、北京及這些城市間經營其電信業務;在入世1年內,開放範圍已推展至外資佔49%股權的合資企業;至入世5年內,則取消地域限制。  

有關中國在入世時,對於電信市場開放時程規劃的承諾,請參見圖1所示。  

中國法規政策傾向鼓勵外資進入  

綜上所述,中國在進入WTO後,為實現鬆綁電信市場的承諾,對於相關之電信與外資法規政策進行修正。外資電信業者投資中國的電信業務,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除必須遵守「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外,還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目前中國當局亦正在起草其第一部「電信法」,該條文通過後,將成為中國的電信市場的最高指導方針,並確認電信監管機構的地位和監管方式。  

當前中國的電信與外資相關法規政策,主要是傾向鼓勵並吸引外資進入中國的電信市場;因此,對於外資業者給予各項優惠;根據當前的規範情況,目前外資在中國行動業務方面,最高可持股25%;在加值電信業務方面,最高可持股30%;而固定電信業務的經營限制要至2005年才解除。  

而基於WTO的最惠國待遇(MFN),外資電信業者在進入中國的電信市場時,有關加值電信業務方面,外資最高可持股達50%;在基礎電信業務方面,外資最高可持股達49%。由此可見,中國有關當局對於中國電信市場之開放,亦皆持積極開放的態度,尤其在電信加值業務部分更是如此。  

然而,雖然目前法規條文已逐步在修改增訂中,以期能賦予中國的電信市場開放競爭的法規政策環境;不過,相關之具體條款規定仍不完備,目前主要僅有「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此情況會使得外資在進入中國的電信市場上,存有相當之風險;此外,中國政府規定外資須採取合資公司的方式進入中國的電信市場,該限制門檻仍比較高,此亦會影響外資進入中國的電信市場的成本與意願。  

台商先應從加值電信服務切入中國電信市場  

基於當前中國有關當局對於電信基礎建設的進入限制門檻仍高,甚至尚未予以開放,因此,不管是第一類電信業者(基礎電信服務),或是第二類電信業者(加值電信服務),其當前應先從加值電信服務業務切入,包含ISP服務、IDC服務、寬頻服務、IP-VPN服務、網際網路電話服務、ICP服務等等,皆是切入之業務重點;且主要的客戶大都著重於企業用戶,尤其對台灣電信業者來說,眾多台商企業聚集之處,就是服務可以推展的地方,這便是主要可以切入的重點。  

台灣的第一類電信業者認為,現階段進軍中國市場,國際電信業者多以設備提供者切入,至於合資,目前有AT&T與當地電信業者合資切入,但成效仍有限;而中國的第一類電信業者則多處在與當地大型電信業者「合作」的型態。整體來說,電信業者登「陸」經驗仍很少,很多經驗、模式都仍在摸索、實驗當中。  

目前,台灣電信系統業者仍以保守心態看待中國的電信市場,不敢貿然西進。探究其原因,可能與台灣業者進入市場時間仍短,需要經歷一段學習曲線過程;加上中國的電信市場不確定性風險高,也加深了台灣業者的投資疑慮。因此,未來台灣電信業者進入中國市場的原則應為「Do what and with whom(和誰合作及提供何種電信服務)」,而目前主要進入之電信業務,也多以第二類的增值電信業務為主。  

台灣第二類電信業者進駐中國之電信加值服務業務的方式,除了計畫在兩岸之間擴展頻寬,以因應資料傳輸頻繁的需求,同時也在台商聚集的城市,如上海、北京、深圳等成立辦公室,進駐客服及業務人員。對於商業模式,台灣ISP業者都傾向與當地固網業者合作,提供台商主機代管(IDC)及企業虛擬私有網路(IP- VPN)的服務。  

有關台灣電信業者可切入中國的電信業務,請參見表1所示。  

台灣電信業者進入中國電信市場之模式  

台灣電信業者由於本身資本不如其他國際電信業者強大,加上中國相關電信與外資法規政策之規範限制,因此,若要打入中國的電信市場,可採取如下策略:  

與中資建立策略聯盟關係  

與中國(中資)的電信業者建立策略聯盟的關係,例如簽訂策略性合作協議,或進行直接提供電信服務,或進行管理、知識產權的輸出,並獲得一定的收益。  

藉由與具有豐富經營經驗之國際電信業者合作,可以實現雙贏的局面;尤其台灣電信業者可以藉由過去在台灣電信產業合作的經驗,而與這些合作關係良好之外資電信業者在中國電信市場再進行合作。由於在加值電信服務以及虛擬電信經營服務方面,透過與外國電信業者的合作(包含營運維護與管理、合資合作與策略投資等等),是快速提升台灣電信業者拓展其電信服務產業版圖的有效途徑。  

此外,當前外資所採行之「中、中、外」合資公司的合作模式,亦是可以降低中國的電信業者與有關當局恐懼的方式之一。  

對中國電信企業進行持股  

對中國的電信企業進行持股,或是對投資中國資訊產業的風險投資資金,如對發展良好的ISP業者、ICP業者等進行風險投資。藉由持有中國的電信業者的股權,則可以避開中國當局對於合組合資公司上的限制,且這些中資電信業者握有既有的電信與用戶資源,是一大優勢所在。  

藉由服務差異化與合理價格爭取客戶  

由於中國的電信市場重組與入世(WTO)的情況下,面對具廣大商機潛力的中國電信市場,肯定國際競爭對手是有增無減的。因此,在中國這樣新格局的電信產業裡,必須藉由服務的差異化與合理價格,以爭取客戶。  

最後,則必須與中國的電信業者、中國政府當局、或者地方當局維持良好之協商關係,藉由打通與中國相關當局之良好關係,有助於中國電信市場的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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