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標準制定體制存在漏洞
無線區域網路陷入專利暴風圈

2009-07-22
對電子產業而言,潛水艇專利與有計畫的掠奪專利,是兩個侵蝕獲利,甚至導致公司血本無歸的可怕殺手。其殺傷力之大,甚至可能讓幾年的辛勞所得瞬間蒸發,802.11技術所引發的風波便是其中的一例。無線區域網路的蓬勃發展固然帶來龐大商機,卻也成為許多專利流氓覬覦的目標。
回顧無線區域網路(WLAN)技術的發展,最早可追溯到90年代,但在早期階段並不算是個熱門技術。直到西元2000年左右,隨著投入的廠商增多,相關晶片組的價格開始滑落,市場才開始漸漸起了變化。英特爾(Intel)所發動的迅馳(Centrino)攻勢,則是促成市場爆發性成長的臨門一腳。其貢獻不僅在於創造出龐大的市場需求,讓晶片組價格下降速度加快,最後更成功帶動Wii、PS3、PSP等遊戲機導入此一技術。然而好景不常,在龐大的市場規模與商機吸引下,許多相關專利的擁有者紛紛想從相關廠商身上得到好處,使得全球超過三十家WLAN供應商捲入美國專利的混戰當中。  

處於成熟普及期的標準規格,本來就相對容易成為各種潛在專利攻擊的目標。無線區域網路只是其中一例,只是其暴風圈範圍之大,將半導體廠、電腦製造商、可攜式資訊裝置與周邊廠商等公司全都捲入,也是相當罕見的案例。更有甚者,相關訴訟案件的後續發展,也會對於未來眾多打著開放標準旗號的無線通訊技術,產生程度不一的衝擊。  

專利大戰反覆爆發 歷史中學不到教訓  

所謂的潛水艇專利,通常是指專利申請後,潛伏一段長時間之後突然成立。更廣義地說,市場尚未存在時,就有專利,卻不為大眾所知。當市場規模成立後,突然伸手來索求權利金。  

每當潛水艇專利攻擊標準規格的事件發生,往往都會在業界引發震撼。無線區域網路並非頭一遭。過去的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雙倍資料率(DRAM/DDR)與聯合圖像專家小組(JPEG)所制定的JPEG圖像壓縮標準等事件,相信許多曾經歷過的業界人士,都還記憶猶新。然而同樣的歷史一再重演,顯示標準化規格團體的專利處理步驟,存在許多根本上的問題。  

數位相機可以說是現代人的日常生活用品,但是其蓬勃發展的背後卻有一段血淚史。為數位相機所普遍採用的JPEG檔案壓縮格式,本來被業界認為是一種沒有權利金問題的數位影像壓縮技術,但事實上JPEG採用了一項被稱為「672專利」或「JPEG專利」的技術。該專利本來預期在2006年10月就會因到期而失效,然而擁有這個專利的美商Forgent Network旗下子公司Compression Labs Inc.卻從2002年6月起開始提訴,至少取得一億五百萬美元的收入。  

回顧672專利的根源,是由Compression Labs Inc.在1986年10月申請,並在翌年成立了被稱為Coding System for Reducing Redundancy的專利,其美國專利號碼4,698,672,故被稱為672專利。  

在2000年初,全球電子產業都以為JPEG格式沒有權利金問題,裝置廠商才投入產品而造成大量普及。豈知到了2002年,新力為此支付了一千六百二十萬美元,三洋電機亦賠償一千五百萬美元,才引發業界一片譁然。爾後被Compression Labs Inc.所控告的對象超過四十餘家,但應有不少公司選擇私下和解,因此這四十多家公司只是冰山一角。

然而更引發爭議的是,672專利所請求的四十六個項目早已存在於1982年同公司所申請的012專利之中,亦即672專利的相關權利很有可能在2002年就該失去效用了。針對這類以埋設專利地雷,索討賠償的專利公司,有一個相當傳神的別稱,稱之為專利流氓(Patent Troll)。這些專利公司透過各種法律威脅手段,可以讓辛苦從事實際產品研發的公司,在彈指之間將得來不易的血汗錢雙手奉送。若企業沒有培養一批精悍的法務人員,以縝密的訴訟戰略來與之對抗,往往就成為這些專利流氓眼中待宰的肥羊。  

複雜又血腥的專利紛爭不勝枚舉,DRAM則是另一個顯著的例子。美國Rambus公司從2000年起針對多家記憶體製造公司,提出同步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SDRAM)、DDR侵害該公司專利的訴訟,也是專利擁有者襲擊產業標準的顯例。表1便為Rambus進行相關專利布局與興訟的年表大事紀。

表1 記憶體專利大戰始末大事紀
時間 重要大事
1990年
美商Rambus申請專利
1991年
Rambus參與JEDEC關於SDRAM規格的制定
1995年
SDRAM開始出貨
1996年 Rambus退出JEDEC
1999年 Rambus所申請的專利成立。此時採用Rambus專利技術的產品,市場規模已經擴大
2000年 Rambus向SDRAM製造商提出侵權控訴。日立與Rambus簽下授權合約;德國英飛凌對Rambus提出反訴訟

Rambus控告多家DRAM製造商,使得業界陷入混亂。針對此事件,德國的英飛凌(Infineon)提出反訴,主張Rambus參與記憶體標準組織JEDEC的作業,卻又私下申請專利,是一種詐欺的行為。審判結果也相當戲劇化,一審認為Rambus有欺詐行為,但經過Rambus上訴後,最後卻是以詐欺罪不成立定讞。不過,儘管英飛凌控Rambus詐欺案最後以敗訴收尾,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FTC)卻又插手此一事件,認為Rambus對於JEDEC的隱匿行為,違反反托拉斯法,控告Rambus。  

WLAN領域難倖免 水牛成為待宰羔羊  

日商巴比祿(Buffalo)則是近年來在無線區域網路領域第一個受到專利公司襲擊案例。巴比祿是一家以設計生產各式周邊與家庭/中小企業網路通訊設備等產品的公司,在周邊與網通設備領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該公司於2003年接到澳洲研究機關Commonwealth Scientific and Industrial Research Organization (CSIRO)的通知,主張巴比祿公司的無線區域網路產品侵犯其專利,要求巨額的金額,並威脅若不在限期內繳納,將會提高索賠金額。但巴比祿的智慧財產權部門認為此專利無效,雙方遂演變成對簿公堂的局面。  

CSIRO在2005年於德州東部的地方法院控告Buffalo Technology USA侵犯其美國專利「Wireless LAN」,專利編號5487069(簡稱069專利)。  

2006年11月,德州東部地方法院的法官下達侵犯069專利的判斷。也就是這個判決讓CSIRO食髓知味,陸續向東芝(Toshiba)、任天堂(Nintendo)、富士通(Fujitsu)、華碩、友訊、Netgear、貝爾金(Belkin)、智邦等公司興訟。美國法院並裁定自2007年10月起,禁止巴比祿產品在美國販賣。  

巴比祿也持續反擊,向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控訴,主張069專利無效。2008年12月,CAFC認為初審法院對專利的審議不足,決定發回更審,暫時解決巴比祿的出貨禁令,整起事件又回復到原來的狀態。  

事實上,CSIRO訴訟的最大爭議點是其專利的有效性。日本專利局於2008年12月判定CSIRO的專利在日本徹底無效。判定無效的理由如下:第一,專利請求項,在大多數雜誌刊物已有先行的事例,眾所皆知;第二,從大眾所知到發明很容易,沒有進步性;第三,專利的部分請求項缺乏明細書面與圖面說明。  

不過,2009年是一個重要的時間點。美商英特爾、微軟(Microsoft)、蘋果(Apple)、惠普(HP)、邁威爾(Marvel)等公司,聯手提出069專利無效訴訟,後續的司法纏訟才正要開始。  

被視為標靶的巴比祿經歷這次事件,蒙受了相當多損失,不僅辯護費用昂貴,專利的分析也是一筆巨額開銷。此一事件也導致無線網路晶片的選擇基準大幅修正,終端產品製造商必須連晶片內部的邏輯也要略知一二,選擇不會引起專利紛爭的方案,才不會勞民傷財。  

無線網路專利戰爆發 業界紛紛結盟自保  

與無線網路相關的各種專利訴訟問題,正困擾著索尼(Sony)、東芝、蘋果、微軟、英特爾等公司。此次專利大戰捲入的廠商超過三十家,但國際電子電機工程師協會(IEEE)對於專利問題保持距離的姿態,相信也是衍生這次風暴的原因之一。  

澳洲的CSIRO與加拿大的Wi-LAN是開啟這次無線區域網路專利戰端的兩家公司。兩者皆主張擁有IEEE 802.11的必須專利--正交分頻多工(OFDM)技術的關連專利。Wi-LAN訴訟專利侵害廠商超過三十家,CSIRO攻擊企業超過十一家,索賠金額不明,但根據巴比祿的說法,金額相當高。  

除了上述CSIRO所引發的風波外,Wi-LAN的動作亦是典型的計畫性攻擊範例。該公司原本是無線通訊設備的開發銷售公司,後來轉型成專利授權公司,四處找標靶,交涉收取費用。  

Wi-LAN所用的專利武器有三項,分別是於1994年成立的美國專利編號5282222(簡稱222專利)、2002年成立的美國專利編號RE37802(簡稱802專利)、與2003年成立的美國專利編號6549759(簡稱759專利)。從該公司的經營手法、專利收集與提訴來看,一切似乎都是有計畫的攻擊動作。該公司的相關布局動作大事紀,以及相關廠商的反擊動作整理如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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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Wi-LAN與無線區域網路供應商專利戰大事紀

本來,IEEE 802.11對於專利授權的問題,也有規定合理與無差別(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RAND)的條件,以規範專利擁有者以及專利使用者的授權契約。然而,RAND的價值標準過於模糊,其專利政策(Patent Policy)也沒有強制力,遂使得Wi-LAN、CSIRO得以任意主張的權利金額,也將周邊製造商捲入。但也有些廠商如諾基亞(Nokia)、Panasonic、三星(Samsung)等早期就與Wi-LAN簽下授權,支付費用的案例。  

值得注意的是,Wi-LAN手上所擁有的專利,其影響範圍不只限定在無線網路而已,其他如藍牙(Bluetooth)、全球微波存取互通介面(WiMAX)、寬頻分碼多重存取(WCDMA)等技術,也會侵犯其OFDM專利。因此,Wi-LAN公司可以提告的對象,幾乎遍及所有主流無線通訊領域的各家製造商。  

事實上,這些專利公司在無線通訊領域發動專利大戰,並從中獲利後,讓有些原本不在無線通訊領域的專利公司,也紛紛起而傚尤。例如以DRAM專利授權為本業的加拿大公司MOSAID Technology,自2007年2月買入昔日傑爾(Agere)擁有的無線網路與WiMAX的專利群後,竟也大舉展開索討權利金的動作,並陸續於2008年4月與Panasonic、2009年1月與巴比祿、2009年2月與諾基亞等公司簽定授權契約。  

專利聯盟策略尋求解套  

從Rambus的DDR事件、Forgent的JPEG事件中,標準組織似乎沒有得到教訓,最終使得無線通訊領域爆發專利問題。對於以授權收費為營業項目的業者而言,標準規格內容詳細,很容易證明有沒有侵犯到專利,且標準規格制定完成,產品大量出貨以後再伺機攻擊,標準組織也沒有機會去變更規格,簡直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提款機。  

因此,筆者認為業界成員應要求標準組織,使其對專利議題有更深入了解,才是自保解套之計。若遇到像這次IEEE置身事外的姿態,業界成員其實有權利要求標準組織出面召集以專利授權為收入的廠商,將專利政策講清楚道明白。  

事實上,像是國際標準組織(ISO)、國際電氣委員會(IEC)、國際電信聯盟(ITU)等單位,已於2007年將專利政策共通化。歐洲電信標準組織(ETSI)也跟進運用同樣策略。  

專利政策的基本概念大致如下:首先,於標準規格確定前的階段,先募集實作該規格所必須要的專利;其次,擁有專利的企業或團體,必須先提出專利保有宣告,此宣告上應載明RAND條件。若宣告書上載明RAND條件,則宣告書上沒有記載專利號碼也無妨,但若專利擁有人抗拒RAND條件,那麼就必須指定專利的號碼。以便標準化團體再行檢討迴避專利的替代方案。  

上述作法看似能夠抑制專利問題發生,但在現實上卻出現了漏洞。因為標準團體授權條件上的文字敘述過於曖昧。例如「合理價格」的定義,便是一個模糊不清的概念。無線網路的專利大戰,徹底曝露出現行體制的巨大的漏洞。此外,標準實作所需專利由於僅能在所有權人自發地提出宣告後,才能被標準組織納入討論,若有心人士刻意想埋設專利地雷,這項制度根本無法防範。  

ETSI本來提出標準規格制定前,必須先行調查標準實作所需專利的想法,藉此讓標準團體化被動為主動,但這個想法一旦落實,將造成可觀的調查成本,因此最後只能做罷。  

因此,專利集管或專利結盟(Patent Pool)的積極活用,遂成為目前業界謀求專利解套一條途徑。專利結盟是指眾多專利所有者,將專利授權業務委託給第三者,而該第三者會與使用專利的使用者社群,如企業與標準組織等建立連結,形成一元化的事務作業窗口。  

這是對付「權利亂用」的其他份子(Outsider)有效的武器之一。比如說,假設一百件專利的專利結盟收取的授權費用是每台機器1美元;那麼,當手上握有十件專利的Outsider也要求每台機器1美元的授權費用時,就有指控對方權利亂用的根據了。  

專利結盟成功的案例,比較為人所熟悉的是MPEG2標準。由MPEG LA執行專利結盟,號召了二十五家擁有相關專利的公司,與約一千五百家公司簽有授權合約。  

專利結盟策略是否適用尚待驗證  

但有些專業人士認為MPEG2與通訊規格具有不同的屬性特徵,其成功經驗不一定能移植到通訊領域來。因為MPEG2是領導企業開發獨特技術,並推出產品在市場上銷售,變成市場上的現狀標準(De Facto Standard)後,再以之為基礎,改由標準團體規格化,所形成的產業標準。在這個情況下,由於領導企業往往獨占了多數的專利,因而使得專利結盟比較容易進行。  

相較之下,通訊標準規格多數是採用開放各方提出技術提案,再經由成員表決通過的方式來形成標準,因此其標準制定過程可說是從零開始。在這個情況下,即使在規格制定初期就號召成立專利結盟,也只能集結少數專利而已。  

IEEE標準委員會已於2008年12月發表與Via Licensing合作,期望能夠將專利結盟推上軌道。而實際上,802.11關連規格與WiMAX之802.16關連規格,本來就有專利結盟存在,而且還由Via Licensing運營,只是沒有集中管理並左右各別授權契約價格的力量。無線網路與WiMAX都是由IEEE標準完成規格制定,但由於直到產品進入開發、普及化階段才開始募集相關專利,使得專利結盟要能發揮影響力的確相當困難。對此IEEE標準委員會指稱,其工作項目在制定規格,沒有義務去構築專利結盟,因此,該組織只會在產品開發前宣導專利結盟的意義。  

在IEEE標準委員會想打太極拳的情況下,無線通訊業界也唯有進行自衛的對策,開始活用專利結盟。針對3GPP標準化的長程演進計畫(LTE),阿爾卡特朗訊(Alcatel-Lucent)、易利信(Ericsson)、恩益禧(NEC)、NextWave、諾基亞、索尼愛立信(Sony Ericsson)等公司,於2008年自行號召成立專利結盟的架構,期望讓全球行動通訊標準(GSM)、WCDMA到LTE的產品都能免於專利流氓的騷擾。 主導行動WiMAX的英特爾、三星、思科(Cisco)、Sprint Nextel、Clearwire與阿爾卡特朗訊等公司,也在2008成立類似的Open Patent Alliance LLC,華為與以色列的Alvarion亦於2009年2月加入。  

適當專利結盟的構築,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只要紮實地進行,多少能夠在未來的標準規格,達成防範專利大戰於未然的角色。  

掃除惡意專利地雷 打造健康產業發展環境  

由美國國家標準局(ANSI)制定的介面之母--小型電腦系統介面(SCSI),從來沒有什麼專利大紛爭出現過。爾後出現的通用序列匯流排(USB)、先進序列附加介面(SATA)、PCI Express等也都安全無憂,廠商可以盡力去從事產品開發。  

但是,以利益為首的各種組織團體所訂的規範,往往會衍生出權利金議題,如高畫質多媒體介面(HDMI)便是一例,這也是為何有些廠商會推出DisplayPort與之抗衡的原因,因為金錢收益是企業經營的重點項目之一。只要牽扯到專利問題,就有勞民傷財的風險。  

無論做標準化規格的產品還是獨自規畫的產品之前,務必先做好專利搜尋的動作,先將全球地雷掃過幾次,才能趨吉避兇。其實,搜尋引擎公司在此也可以多做一些功德,在服務中再加入專利搜索的功能,或者有心創業的人士也可以利用專利搜尋為核心來開發搜尋引擎,對於世界肯定有極大的貢獻,也可以多少抑制專利流氓的猖獗。

參考資料

日經電子以及日經網原文版
http://japan.internet.com/
http://pcweb.mycom.co.jp/
http://internet.watch.impress.co.jp/
各專利搜尋網站
http://en.wikipedia.org/wiki/Patent_p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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